为确保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 实验室必须重视安全管理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
二. 各实验室要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行为,安全员应予以制止,并做好必要的记录。
三. 为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对易燃、易爆、剧腐蚀、有毒药品,应按规定领取和存放;对发烟、霉变、粉尘、有毒气体应妥善处理;对产生放射性物质、高频电源、超高压、大幅度振动,强烈持续噪音、高温高压、热辐射、极强光闪烁等的场合及有关设备的操作规程与安全制度严格按照山西师范大学设备处编印的《实验室规章制度汇编》中相应规定执行。
四. 实验室严禁乱拉乱接电源,定期检查线路及通风、防火设备,公用电炉要指定专人管理,不得乱用。
五. 实验结束后必须认真检查水、电、气是否关闭,检查值日生工作是否认真;每天下班前再次检查门、窗、水、电是否关闭。
六. 实验室安全消防设施应配置齐全,不得借用或挪用。
七. 实验室钥匙的配发,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实验中心备案。任何人不得私自配制钥匙或转给他人使用。
八. 配合安全部门,经常对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并作为实验室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九. 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
十. 对于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重大事故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生命科学学院
2006年3月